答
你好,首先,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根据以上规定,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若鉴定为D级危房则需立即拆除。但拆除前需履行法定程序,如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定拆除方案等。也就是说你可以申请人民政府拆除。
其次,关于另一个继承人,在你申请政府拆除后,政府相关部门在拆除前需履行法定程序,如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定拆除方案等。换句话说政府会联系丙,如果联系不到就会进行公告。综上,就会规避你私自拆除以及涉及继承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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